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爲,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爲具體情況行爲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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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刑事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其中,“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指的是與被告人共同實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行爲,但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因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刑事被告的監護人”指的是未成年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