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審判後取保候審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審判後取保候審

現在,因爲侵犯個人資訊而引發犯罪案件的事情數不勝數。公民的個人資訊屬於個人隱私,法律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但是現在網絡使得人們的資訊很大程度上被泄露,如果有人故意泄露個人資訊並造成了嚴重後果就造成了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審判後取保候審可以嗎?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取保候審可以嗎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可以得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取保候審的申請是有條件的,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纔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行爲人滿足以上條件時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爲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適用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刑事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必須嚴格遵循新《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做到準確限定保證金的具體適用對象,合理確定保證金收取的數額幅度,嚴格保證金的交納、收取、處理方面的管理辦法,使該項法律制度在運作過程中達到科學化、規範化的要求。

(一)具體適用對象的限定

根據新《刑訴法》第51條的規定,適用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且他們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至於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二)保證金數額幅度的確定原則

1、重罪高於輕罪原則

從刑法理論說,重罪的社會危害性應明顯大於輕罪。相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就重,由此,司法機關對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可能承擔的風險同時加大。因此,其保證金數額幅度應明顯高於輕罪的保證金數額幅度。如:同爲侵犯財產型犯罪,由於搶劫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在決定對涉案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保證金取保候審時,其金額幅度就應高於一般盜竊案件的保證金幅度。

2、高收益者高於低收益者原則

公民經濟收益的高低反映了特定社會成員的生活富裕程度。爲使保證金制度在立法上的平等與司法上的公正達到儘可能的和諧與統一,在對不同富裕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時,確定一個恆等的保證金指數,顯屬極爲必要。對此,依筆者拙見,凡對有固定收益者決定適用保證金的,無論其收益的多寡,其數額幅度的確定,均應以其6個月實際收益總額上限,1個月實際收益總額爲下限。對沒有勞動性收益的,則可變通採用“人保”方式獲得取保候審。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自然亦可視其有無收益,採用該項原則處理。

3、健康者高於體弱者原則

新《刑事訴訟法》第65條第2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的辦法”。這一規定潛在地表明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對刑事訴訟活動可能造成的妨害程度。因此作爲具有懲戒性的保證金的收取幅度,也相應較高。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審判後取保候審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並不是申請就會同意的。在生活中,大家一定要注意保護我們的個人隱私,不能輕易泄露我們的個人資訊,不給不法分子機會,遇到泄露個人資訊的不法分子一定要積極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