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取得諒解之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取得諒解之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取得諒解之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取得對方的諒解之後如果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話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的。可以取保的條件是: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第二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透過資訊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司法解釋是指當事人違法得收集公民個人資訊,並將公民個人資訊用於商業途徑以獲取經濟利益或者是其他利益的一種違法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