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賭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賭博罪與實踐中一般的賭博行爲是最容易產生混淆的,因此也有了進行區分的必要,我們往往透過對賭博罪進行認定,然後來區分賭博犯罪與一般的賭博行爲。那麼你知道賭博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嗎?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賭博罪與一般行爲的界定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爲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爲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爲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賭博罪的法定界限

(一)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並不是爲了營利,而僅僅是爲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爲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爲犯罪。

(三)行爲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羣衆。

賭頭是指聚衆賭博的人,即爲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爲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對這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羣衆,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賭博畢竟不是一種良好的習慣,有人常說小賭怡情,大賭傷身。可是有多少人奔着小賭的目的,結果贏了越來越想賭,輸了就想着要把輸掉的錢贏回來,不知不覺,連自己都沒有意識到已經成爲了大賭,賭博不僅僅是家庭和諧的破壞者,它同樣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所以,遠離賭博,這是道德和法制的雙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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