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怎麼判

一、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怎麼判

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怎麼判

《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爲謀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合格的;戰時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等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戰時提供重要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等情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於對敵作戰,保衛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防利益,因此,軍事設施、武器裝備不合格,提供給武裝部隊,其危害是極其嚴重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爲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爲。首先,要有提供的行爲。所謂提供,是指在科研、設計、勘察、測量、建設、施工、製造、修築、修理、驗收、採購、銷售以及到部隊使用全過程中某一環節出於故意而導致了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償的,如被徵購,又可以是無償的,如被徵用。方式如何並不影響巷罪成立。其次,所提供的必須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所謂不合格,是指所提供的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如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產、製造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提供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包括外形、內部結構、堅固耐用程度等不符合各項技術、數量指標。最後,必須是向武裝部隊提供。雖有提供行爲但不是提供給武裝部隊,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部隊以及民兵組織。

對於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要求必然引起嚴重後果,只要行爲人實施了這一行爲,即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爲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根據本條第3款規定,單位亦可成爲本罪主體。

當生產、修理、施工、銷售、採購等單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仍向武裝部隊提供就構成單位犯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現爲對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爲合格產品提供給武裝部隊。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構成本罪。本條第2款規定的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用設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

本罪侵害的的客體是我國的國防安全、軍事管理制度以及武器質量標準;本罪的客觀要件是行爲人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或以不合格的方式製造了武器之後交貨;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主觀狀態爲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