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怎樣的?

一、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怎樣的?

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七十條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作戰任務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直接造成戰鬥、戰役失利,我軍損失慘重的,等等。

二、過失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所謂提供,包括爲武裝部隊從事生產、製造、修築、裝配、修理等過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爲表現與上罪同,不再贅述。

過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這是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區別,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爲,但並非引起後果或者尚末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造成裝備、設施嚴重毀損,經濟損失嚴重的;釀成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爲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主觀上爲過失,即對於提供給武裝部隊的武器裝備及軍事設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對於過失犯罪,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

軍事設備在當代社會對於部隊來說非常的重要,因爲軍事設備是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一旦發生戰爭,那麼將會起到非常重要作用,因此如果提供的是合格的武器裝備,會導致整個作戰失敗,也正是因爲這樣或是提供不合格軍事設備,將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