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過失犯罪應該怎樣處罰

一、公證員過失犯罪應該怎樣處罰

公證員過失犯罪應該怎樣處罰

《公證法》

第四十二條: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給予3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出具公證書的;

(二)爲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

(三)侵佔、挪用公證費或者侵佔、盜竊公證專用物品的;

(四)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五)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

二、公證員的犯罪種類

《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中有37個罪名其中過失犯罪的罪名有九種:

1.玩忽職守罪 刑法第397條。

2.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 刑法第398條。

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刑法第400條第2款。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刑法第406條。

5.環境監管失職罪 刑法第408條。

6.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刑法第409條。

7.商檢失職罪 刑法第412條第2款。

8.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刑法第413條第2款。

9.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刑法第419條。

公證員在工作中應認真的進行工作,一旦造成他人和國家損失的,我國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這類人員的犯罪情況和案件後果,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相應的判決。還應參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