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一、破壞交通設施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破壞交通設施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交通設備的一般違法行爲是指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誌,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爲。區分破壞交通設施罪與上述一般違法行爲的關鍵在於,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爲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是否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如果破壞行爲已經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從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破壞行爲只是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但尚未達到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嚴重程度,則屬於破壞交通設備的違法行爲。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中犯罪對象範圍是什麼?

1、正在使用的鐵路幹線、支線、地方鐵路、專用鐵路線路、地下鐵路和隨時可能投入使用的備用線以及線路上的隧道、折樑和用於指示車輛行駛的信號標誌等;

2、用於公路運輸的公路幹線及支線,包括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線路上的隧道、橋樑、信號和重要標誌等;

3、用在飛機起落的軍用機場、民用機場的跑道、停機坪以及用於指揮飛機起落的指揮系統,用於導航的燈塔、標誌等;

4、用於船隻航行的內河、內湖航道,我國領海內的海運航道、導航標誌和燈塔等;

5、用於運輸、旅遊、森林採伐的空中索道及設施等。

綜上所述,破壞交通設施情節嚴重,當事人會面臨判刑坐牢的法律後果。對構成這種犯罪的處罰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因此一旦被法院宣判,當事人就會被移送到監獄服刑。破壞交通設施犯罪是結果犯,應當造成比較嚴重後果才達到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