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關於單位犯罪均採取雙罰制中雙罰制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中關於單位犯罪均採取雙罰制中雙罰制是什麼?

我國刑法中關於單位犯罪均採取雙罰制中雙罰制是什麼?

所謂我們國家的雙罰制,是指對單位犯罪,既要處罰單位,又要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這裏的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雙罰制是一種較爲合理且有效的處罰單位犯罪的制度。

我國刑法第30條、第31條就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扣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採取“雙罰制”,即在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追究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一,雙罰制是對單位組織體的犯罪行爲的綜合性的全面處罰。這種處罰,最後必然要直接或間接地落到單位內部成員的頭上,根據單位內部成員在單位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使他們分擔不同的責任,不但合理而且公正。

第二,雙罰制符合我國刑罰體系的特點。我國的刑罰體系是由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和附加刑(財產刑和資格刑)所組成的一個科學的多樣化的結構體系。雙罰制和我國刑法關於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時適用的精神是一致的。

第三,雙罰制有利於實現我國刑罰的目的,對於單位犯罪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現行刑法對單位犯罪多數採用的是雙罰制,但是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問題上又作了兩種不同的規定:一種是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該罪的法定刑處罰;另一種是對有關的責任人員單獨規定不同於個人犯該罪時的獨立的法定刑(通常低於個人犯該罪的法定刑)。例如,按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犯受賄罪的,法定最高刑爲死刑,而第387條規定,單位犯受賄罪的,除對單位判處罰金以外,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對於這個雙罰制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單位如果犯罪了的話,那個對單位是要懲罰,對單位中的那個直接負責人也是要懲罰的。這個制度是一個非常合理的制度來的,最近犯錯了,總要找到一個主要的負責人承擔責任。而且犯罪了就是要負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