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採取雙罰制的弊端的弊端是什麼?

一、單位犯罪採取雙罰制的弊端是什麼?

單位犯罪採取雙罰制的弊端的弊端是什麼?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犯罪的單位判處罰金。對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單位的處罰的罰金應高於起次要作用的單位,這是處罰單位共同犯罪的原則。

從“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的表述上分析,立法本意應該是指單一犯罪主體。也就是說,只有在單位構成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能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單位和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之間的關係是依附和被依附的關係,有“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意思。從這個意義上講,在犯罪單位的主體資格消滅後,不再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再單獨追究“單位”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負責人員,量刑標準和判罰輕重存在一定的爭議性。

二、單位犯罪雙罰具體實施

1、對單位的處罰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就一個刑種即罰金。有的國家對單位犯罪刑罰的規定並不僅有罰金一種。對單位判處的刑罰除罰金刑以外,還規定了解散、禁止從事職業活動或社會活動、逐出公共市場、禁止向公衆募款、禁止簽發支票、沒收用於犯罪和犯罪產生的財產、公告或傳播宣告的判決等10種刑罰方法。

我國《刑法》對單位判處的罰金,採取的是無限額罰金制。爲何未規定罰金數額,主要考慮單位犯罪的規模、危害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比較複雜,單位承擔責任的能力各不相同。

2、對單位成員的處罰

在雙罰制中,刑法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既包括罰金也包括自由刑,主要是自由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自由刑的輕重有兩種情況:

(1)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刑罰。司法實踐中考慮到這些人員爲了團體利益的動機,加之單位犯罪往往具有多人共同決定、共同實施、責任分散的特點,追究刑事責任時,一般輕於個人犯同種罪的量刑標準;

(2)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單位犯受賄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

關於對單位成員的處罰,《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規定:“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綜上所述,單位犯罪採取雙罰制存在一定的作用和效果,但是由於無法認定單位爲犯罪主體,對單位犯罪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罰量刑標準認定時存在一定的弊端,導致不可區分主從犯關係,判罰標準輕重程度不夠系統和合理等爭議性問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