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刑事犯罪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因涉嫌刑事犯罪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執法的過程中如果審理爲犯罪中止審理的話,那麼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中止了審理就代表着案件不會再審理下去,只有等該有的情形進行消失了之後然後再恢復重新審理,所以,案件的審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