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是什麼?

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未按照法律程序,在社會上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的時期內還本付息的一種行爲。這種行爲是違法的,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那麼,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是什麼?小編將會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猖獗,案件數量居高不下,據統計,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資類案件超過1萬起,涉案金額1000多億元,每年約以2000起、集資額200億元的規模快速增加。新聞發言人表示,對於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實踐中普遍反映非法集資相關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較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經深入細緻調研,廣泛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有關單位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制定出臺了本司法解釋。 

《解釋》分九條,共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問題。《解釋》從法律要件和實體要件兩個方面對非法集資進行了定義,即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爲,《解釋》同時明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基礎罪名,並對非法集資的具體特徵要件予以細化,列舉了10種應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的具體情形,但同時明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刑法規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針對實踐中對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定罪和量刑情節認定標準掌握不統一的問題,《解釋》區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分別從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吸收公衆存款的人數以及經濟損失數額三個方面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爲依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針對實踐中存在大量以轉讓股權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情形,《解釋》明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均應當認定爲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爲,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虛假廣告在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瀾作用,《解釋》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的虛假廣告行爲的定罪標準以及共犯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利用廣告爲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等四種情形的,應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是什麼的全部解答。司法解釋中詳細的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非法集資的法律規定。在此小編也要提醒大家,非法集資是一種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的違法行爲,在遇到類似問題時,應該謹慎小心。以免遭受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