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開庭要開幾次?

開庭幾次: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只開一次庭,開庭審理的時間長短或者天數根據具體案件而不同。當在第一次開庭時出現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時,就同一案件就會開兩次庭。但無論如何法院都會控制開庭的次數,每個案件都會在庭審前做好準備,爭取一次開庭審理完畢。這樣做有利提高審判效率、集中解決法律問題,避免因多次開庭、拖延開庭而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國家行使刑罰權。因此,法院開庭審理刑事案件也必須遵守效率原則和集中審理原則。

法院一般開庭要開幾次?

是否當庭宣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後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若有特殊情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同時,判決時也無需再次開庭。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係。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單獨一審只開一次庭即可定案。開庭審理的時間長短或者天數根據具體案件而不同。當在第一次開庭時出現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時,就同一案件就會開兩次庭。法律對民事訴訟案件開幾次庭並沒有相關的規定,只要案件審理需要,法院可以開庭數次,法律只對審限有規定。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對於同一案件,通常經由一審和二審就終局了。如果二審發回重審,則一審法院重新作出判決,不服第二次一審判決的,還有權上訴,二審法院不能再發回重審,必須作出判決,對二審判決不服的,不能上訴,可以直接申請上一級法院再審,或透過申請與二審法院同級的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再審,就是申訴,上級法院要組織召開聽證會決定是否受理申訴。綜上,由於每個民事訴訟案件情況各異,一般情況是一個案件是一次開庭結案。關於開庭次數審理應當從實際出發,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院一般只需要開一次庭,如果當事人對於庭審的判決不滿意的,並且上訴到上級法院的,上級法院就會對一審的判決進行審查,需要開庭審理,如果申請再審的,可能上級法院會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就有可能審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