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法益的發展

遺棄罪法益的發展

隨着社會文明的發展,人們的道德意識逐漸提高,但是還是有的人的道德觀念並不是很正確。他們因爲這樣那樣的原因遺棄自己的親人,如果造成情節嚴重的話就會構成遺棄罪,這時候就要依法懲罰。遺棄罪法益是什麼呢?法律保護被遺棄人的合法利益。

一、遺棄罪法益的發展

隨着相關法律的修訂和完善,遺棄罪所保護的法益也在不斷變化,且一直是理論界關注的熱點。

1950年7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第134條對遺棄罪作了如下規定:“對於有養育或特別照顧義務而無自救力之人,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遺棄之者,處3年以下監禁。犯前項之罪致人於死者,處4年以上15年以下監禁。”在此,遺棄罪被規定在第十章侵害生命健康與自由人格罪中,而且遺棄罪的義務包括特別照顧義務,並不限於家庭成員之間的遺棄。

但是,在1979年刑法典中,遺棄罪被規定在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當中,這說明該罪的犯罪客體是刑法保護的婚姻家庭關係 。舊刑法中的傳統觀點 認爲,本罪的法益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養的權利”、“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家庭成員之間互相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而要求行爲主體與被害人屬於同一家庭成員,並且是按照親屬法的規定來定義行爲主體與“扶養義務”的。

1997年修訂刑法時,立法者取消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的設定,將其中的6個罪名全部納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結果無價值論認爲,遺棄罪的保護法益明顯不是家庭成員間的倫常關係,而應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或者說應該將“拒不扶養”解釋爲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的犯罪。 顯然,並非只有家庭成員之間的遺棄行爲才能產生對被害人生命、身體的危險。這樣,對本罪的行爲對象就應當作擴大解釋。筆者支援將遺棄罪作爲使生命、身體處於危險狀態的犯罪來定義。

二、法益的意義

法益是刑法學上的用詞,指的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這種利益的本質上是生活利益。由於生活利益得到法律的保護,上升爲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即法益。

如果有人故意遺棄親人並且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就造成了遺棄罪,是受法律懲罰的。大家一定要了解我國法律保護被遺棄人的什麼權利,這樣也有利於人們依據法律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尊老愛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