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外包制度是什麼?

一、私募基金外包

私募基金外包制度是什麼?

1、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開展基金銷售業務,是指其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分紅、贖回(退出)等活動。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開展基金銷售支付業務,是指爲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機構,包括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

2、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開展份額登記業務,是指其從事基金份額登記過戶、存管、結算等活動,其基本職責包括:建立並管理投資人的基金帳戶、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及資金結算、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認(申)購及贖回等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以及法律法規或外包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3、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開展估值覈算業務,是指其從事基金估值、會計覈算及相關資訊披露等活動,其基本職責包括:開展基金會計覈算、估值、報表編制、資訊披露,相關數據報送與報告,相關業務資料的儲存管理,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及法律法規或外包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4、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開展基金資訊技術系統服務,是指其爲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提供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資訊系統運營維護、資訊系統安全保障和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等服務。

5、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在滿足《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的相關要求下,還可爲基金管理人提供風險管理、銷售後臺系統、投資交易系統等服務。

二、私募基金外包的備案

1、爲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覈算、資訊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所有問答1中涉及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到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備案將透過基金業協會網站電子備案平臺,按照外包服務業務類別開展。從事公募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資訊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進行註冊或者備案。

2、已獲得證監會公募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備案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如開展私募基金的銷售或銷售支付業務的,僅需在線填報機構基礎材料、私募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歸集帳戶資訊及合作的銷售機構/銷售支付機構。

3、《指引》要求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報送相關制度、人員和系統的配備情況,協會僅對填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覈對,材料齊備的即給予備案,不是行政審批。 需要強調的是,基金業協會爲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辦理備案不構成對該機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爲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障。

三、外包制度的辦理手續

1、協會網站上已公開備案所需材料清單,包括提供開展外包業務相關的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人員專業能力、資訊系統配備情況、與管理人簽定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外包合同清單(如已開展);涉及銷售結算資金的,還應包括相關帳戶資訊、銷售結算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的說明材料,以及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基金中央數據交換平臺的測試報告等。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在每季度、年度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業務情況表、運營情況報告。

2、爲方便各地外包服務機構履行備案職責,基金業協會建立了電子備案系統。備案機構可透過基金業協會官方網站(http//)申請用戶名,參照系統填報說明填報備案資訊,備案資料清單已在基金業協會官網公佈。

四、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的原則和重點規範

1、《指引》第一至十一條均爲原則性規範:基金管理人應審慎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範圍,甄選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具備相應營運資質、確保外包業務及涉及資產的獨立性等;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守法合規的要求。《指引》僅在第十二至十六條就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覈算三個環節進行了重點規範。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可根據《指引》的原則性規範制定進一步的操作規範,如基金管理人篩選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的具體標準及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內部業務之間的隔離制度等。

五、私募基金外包的意義

1、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開展的部分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中擔任投資顧問,負責投資決策,是實際的“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公司實際負責份額登記、估值覈算等事宜,實則是“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

2、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到基金業協會備案後,可以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身份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外包協議。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的備案工作,鼓勵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轉型及差異化發展,有利於釐清基金行業各參與機構的真實角色。

3、基金管理公司應審慎評估外包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衝突,依據《指引》中關於利益衝突、風險隔離的要求,自行評估開展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的形式,如設立獨立子公司、事業部、部門、團隊等。

六、私募基金外包的其他問題

1、私募基金運作日常中所稱“募集帳戶”是指彙集所有基金銷售機構資金的帳戶。由於私募股權基金沒有法定驗資要求,且《指引》需要考慮公募、私募證券、私募股權基金外包服務的共通性,故《指引》將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爲開展份額登記業務所開帳戶統一稱爲“註冊登記帳戶”。

2、日常操作中,出於私募股權銷售資金安全性及資金效率的考慮,銷售結算資金往往直接從投資者帳戶劃入註冊登記帳戶,甚至託管帳戶,在一個帳戶中完成銷售結算資金的歸集、登記結算等。《指引》沒有禁止這種做法,也沒有強制要求私募基金必須開立銷售結算資金歸集帳戶和註冊登記帳戶,但各參與方應在外包協議中明確各自在銷售、份額登記環節中的責任劃分。

3、由於託管業務與外包業務需要互相校驗,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開展的外包業務應設立專門團隊,系統應保證與託管業務校驗的有效性。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開展的外包業務可共享原有業務的份額登記代碼和硬件基礎設施平臺,但應根據“審慎評估外包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衝突”的結果,確定是否執行網絡邏輯隔離、存儲邏輯隔離、權限設定等措施,切實防範利益輸送。

以上就是對於私募基金外包制度的介紹了。總的看來,私募基金外包制度其實就是把私募基金運營過程中的一些程序性事項(如發行債券、申請行政審批等)進行外包,從而節約管理人的時間成本。小編提醒,您在選擇外包服務機構時,一定要認真審覈對方資質,以免給您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