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註冊資本限制與虛報註冊資本罪

取消註冊資本限制與虛報註冊資本罪

取消註冊資本限制與虛報註冊資本罪

10月2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出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等限制。有法律界人士認爲,原先法律中與此相關的虛報註冊資本罪等罪名也可能隨之退出歷史舞臺。

此會議明確將放寬企業註冊資本登記條件,提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將採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等一系列相關措施。

法律界人士認爲,此次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也將對《刑法》和《公司法》中的部分條款產生直接影響,之前令一些企業主頻頻“觸礁”的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將有望取消。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靳紅霞律師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註冊成本高昂,企業在註冊過程中虛報註冊資本等行爲相對比較普遍。同時,目前單純的企業註冊資本限制政策沒有與之相匹配的企業信用制度,其實際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靳紅霞表示,放寬企業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後,《刑法》和《公司法》當中與之相關的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等也將隨之取消。“罪名的成立是由於涉事企業侵犯了相關法律的客體,如今這個制度本身都不存在了,這些罪名也將隨之消失。”

“相信未來會出臺其他的法律法規來代替虛報註冊資本罪等來規範企業的經營。”靳紅霞稱。

法律中與企業註冊資本相關的三個罪名:

 虛報註冊資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虛假出資罪

《刑法》第159條1款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抽逃出資罪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