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註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罪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這種差別表現有三:
第一,虛報註冊資本罪在客觀方面並不一定存在虛假出資行爲,而虛假出資罪則必定存在虛假出資行爲。
第二,在是否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方面不同。
第三,虛報註冊資本罪中的虛假出資行爲可以表現爲出資不足額。虛假出資罪在客觀方面則不包括這種虛假出資行爲。
(2)虛假出資罪的主體是公司發起人和股東,虛報註冊資本罪的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註冊資本罪】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虛報註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