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服法與悔罪的標準都有哪些?

認罪服法與悔罪的標準都有哪些?


罪犯應爲觸犯刑法,對他人和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法律就會判處罪犯入監服刑,在監獄服刑不僅僅是對罪犯的懲罰,而是要透過參加改造,使服刑人員能夠認罪悔罪,從而重塑新生。那麼,服刑人員認罪服法與悔罪的標準都有哪些?


一、認罪服法的標準

1、能夠承認自己的罪行

我國刑法規定,只有當一個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接受刑罰處罰時,纔會被認定爲犯罪,從而被法院定罪量刑,投送到監獄服刑改造。罪行是客觀存在的,承認自己的罪行是服刑人員認罪服法的前提,也是認罪服法的必然要求。要做到承認自己的罪行,必須:①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②認清自己的犯罪危害;③接受刑罰制裁。

 2、對法院判決產生認同感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院的判決時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和公正性的。承認了犯罪事實,必須認可法院的判決。要做到在思想上和行爲上絕對無條件服從。

 3、遵守法律法規、監規紀律,服從監獄人民警察的管理和教育

認罪服法的三層含義是一個完整的體系,他們之間相互聯繫,不可分割,構成了認罪服法的內容和基本要求。只有完全達到這三層含義的基本要求,才能做到認罪服法。

二、悔罪的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對需要從輕處罰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司法機關在法律文書中經常使用“有悔罪表現”一詞,如“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等。“有悔罪表現”對被告人認罪服法有積極作用,但概念模糊,不易掌握,給辦案人員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實踐中往往因時、因地以及因辦案人的不同,差異較大,對被處罰人顯失公平。

目前司法實踐中,“有悔罪表現”的標準主要掌握兩點:一是認罪,二是懺悔。也就是說,有沒有悔罪表現主要看被告人的意思表示,以被告人的供述爲標準。辦案中大多數被告人被關押,這一規定對被關押的被告人認罪服法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未被關押的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現”也僅僅根據他的供述就很不妥。未被關押,不僅可以認罪和懺悔,還可以有更加積極主動的認罪和懺悔的行爲。總之,只按被告人的供述判斷是否“有悔罪表現”有違主客觀相一致的精神。刑法是嚴謹、嚴肅和具有權威性的,對被告人定罪均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爲什麼對“有悔罪表現”卻只以被告人口述爲標準呢?司法實踐中,歸案後痛哭流涕,釋放後“重操舊業”的已屢見不鮮。

以上就是“認罪服法與悔罪的標準都有哪些?”的相關回答,希望能有助與大家對相關知識的瞭解。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懲罰不是目的,降低服刑人員的重新犯罪率纔是首要任務,所以,在服刑人員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教育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