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識罪與認罪的區別有哪些?

不認識罪與認罪的區別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如果一個人做錯了事,並且違反了法律的紀律,都是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是對於有些人證據已經確鑿但是犯罪人員還是不認罪,那麼不認識罪與認罪的區別有哪些?對於自願認罪的人來說,在刑法上是可以從輕處理,但對於不認識罪的人那麼會給出更重的處罰,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所謂自願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沒有犯罪由法院審理來認定,法院沒有認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當行爲只能稱爲涉嫌犯罪)。由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坦白情節,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實,但不一定承認是犯罪或不承認某一罪名)。坦白情節一般在庭審之前(比如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願認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審之後)。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後自願認罪的由於沒有簡化審理程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願認罪。當事人的言辭證據是需要其他物證形成證據鏈條的,不是當事人承認不承認的問題。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認罪,難道法院就無法定罪量刑了嗎?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認罪行)和辯解(否認指控)都是證據力極低的。如果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但是,被告人供認殺人罪行,而且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後仍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況下,法院不僅不能判決有罪,還必須無罪釋放,因爲,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單獨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訊逼供)。

反之,如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犯罪行爲人死不認罪,也不能影響定罪,反而影響量刑。法院法官認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酌定從重處罰。

自首認罪認罰減刑多少

還沒有判刑和執行刑罰,不存在減刑問題,而是“從輕減輕處罰”。

至於如何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酌情決定。如果不是惡性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最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惡性刑事案件,指的是社會危害重大、嚴重威脅公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之類的犯罪案件(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其他嚴重的破壞性犯罪)。

減刑,指的是判刑以後,在執行刑罰期間,表現較好,符合減刑條件的,依法給予減去一部分刑期,縮短原判刑罰。

《刑法》對從輕和減輕處罰的原則: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犯了罪的人一定要自己承擔一切的後果,不能死不認罪,這樣是對自己沒有好處的,因此,對於做錯事犯了法的人來說一定要清楚不認識罪與認罪的區別有哪些?這樣才能知道哪一種對於自己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