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二、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爲。非法買賣核材料是指違反國家對核材料的管制規定,未經國關都門批准,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具體有三種情況:

一是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門的批准而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二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種類而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三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數量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買賣包括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爲,行爲人只要實施了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爲之一的,即爲非法買賣核材料,並不要求行爲人既實施了非法購買行爲,又實施了非法銷售行爲,才成立非法買賣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既有以金錢爲交換條件的非法買賣,也有以實物爲交換條件的買賣;既有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也有單位之間的非法買賣;還有單位與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如果明知是走私進口的核材料而直接向走私人購買,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購買核材料進行走私出口而賣給走私人核材料,或者在內海、領海收購、販賣核材料,沒有合法證明的,則不構成本罪,應以走私核材料罪論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買賣危險物質罪的立案標準,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立案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對於達到了立案標準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未達到的可以按照行政處罰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