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罪的溯及力是什麼?

一、冒名頂替罪的溯及力是什麼?

冒名頂替罪的溯及力是什麼?

冒名頂替罪的溯及力規定是:

1.當時的《刑法》不認爲是犯罪,現行《刑法》認爲是犯罪的,只能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現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2.當時的刑法認爲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爲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爲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則應適用現行刑法,即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刑法》和現行《刑法》都認爲是犯罪,並且按照現行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即從舊兼從輕原則所指的從舊。但是,如果當時的刑法處刑比現行刑法要重,則適用現行刑法。此即從輕原則的體現。

4.如果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現行刑法的規定,其行爲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當時的刑法要輕,也不例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當時的刑法。對一種行爲刑法的溯及適用,只限於未經審理或者雖經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從法律學來看,溯及力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在其指定的範圍(時間與空間)內有對民事法律行爲等行爲的有無效力是否合法的決定力。

5.《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爲了更好的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二、溯及力的認定原則

(1)從舊原則,即新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爲一律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新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爲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爲時法)不認爲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爲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以上就是有關犯罪溯及力的規定,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冒名頂替的違法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有關違法事實的認定存在異議的,或者判決時存在錯誤的,那麼是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