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包含幾種情況?

一、犯罪未遂包含幾種情況

犯罪未遂包含幾種情況?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爲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爲人在實施行爲的過程中,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爲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爲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爲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於行爲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爲手段或行爲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二、犯罪未遂的構成要件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爲。犯罪未遂必須符合以下特徵:

1、已經着手實施犯罪。就是說行爲人已經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爲,如行爲人已經將毒物投向公衆飲水源。已經着手實施犯罪,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區別。已經着手實行犯罪,表明行爲人已經從犯罪預備階段進入實行階段,即行爲人從爲實施犯罪創造條件進入了開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階段,其犯罪意圖已經透過着手實行的犯罪行爲開始體現出來,其本身能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沒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現,而讓它無阻礙地發展下去,該種犯罪行爲就會完成。

2、犯罪未得逞。就是說行爲人沒有完成某一具體的犯罪行爲。犯罪未得逞,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主要區別。但犯罪未得逞,並不等於沒有發生任何危害結果,而是犯罪特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如故意殺人而未能將人殺死,只是致人重傷,這就屬於殺人未遂,而不是殺人既遂。

我國刑法對犯罪既遂規定了三種情況:一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損害結果已經發生,如殺人罪的既遂,必須有被害者死亡的結果;二是犯罪行爲在客觀上造成了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只要造成了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狀態的,就構成犯罪既遂;三是不要求發生實際損害結果,只要完成了法定的犯罪行爲,就構成犯罪既遂,如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罪,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罪,只要實施了法定的危害行爲,就構成犯罪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說犯罪分子之所以未能達到預期的危害結果,並非由於犯罪分子不願讓危害結果發生,而是不能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使犯罪未完成。這裏說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觀意志爲轉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觀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礙、客觀情況的變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對自己實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計不足,對事實判斷錯誤等。犯罪未得逞是違背犯罪分子意志的。犯罪未得逞是否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區別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關鍵。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一般情況下,由於未遂犯所造成的實際危害,比既遂犯輕些,故對未遂犯的處罰一般要輕於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至於從輕或者減輕的幅度大小,則應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但對於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與既遂犯同等處罰,而不予從輕或者減輕。

犯罪未遂是因爲行爲人受到了意志以外因素的影響,不得已停止犯罪行爲,導致犯罪最終並未得逞。既然此時只是構成未遂犯,那麼在對未遂犯進行處罰的時候,就可以在比照既遂犯的量刑基礎上,對行爲人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當然,這僅僅是“可以”,而並非是“應當”,因此在成立未遂犯的情況下,最終也不一定就會對行爲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