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的不作爲概念是怎樣的,侵佔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侵佔罪的不作爲概念是怎樣的,侵佔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法律的發展史可以看出,侵佔罪自古以來就有,發展到今天,侵佔罪是以以負有返還,但是以依舊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爲,即屬於一種不作爲罪名。不少公民由於不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故而不知道該如何理解侵佔罪的不作爲,所以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資訊。

一、如何理解侵佔罪的不作爲?

學術界通常將侵佔罪客觀方面表述爲三部分內容: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許多學者將非法佔爲己有作爲侵佔行爲本體予以闡述,也有的將非法佔爲己有和拒不退還或者交出作爲侵佔行爲的兩個組成部分,並且在論述中都反映出他們將侵佔罪的行爲方式認可爲作爲的方式。

筆者認爲這是對侵佔行爲的誤解,侵佔罪的行爲是應當履行退還或者交出的義務而拒不退還或者交出的不作爲,而不是變合法持有爲非法所有的積極的作爲。

不作爲,是指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爲的特定義務,能夠履行而消極地不履行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行爲。不作爲違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規範,即當爲而不爲。分辨作爲還是不作爲要看到行爲的本質,而不僅僅是看行爲的表面現象。通常情況下,不作爲不是沒有任何行爲,而是沒有履行義務所要求的行爲。而且在實踐中,不作爲行爲多數是以作爲的手段來體現的,如遺棄罪,行爲人可能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或者小孩帶到外地或者無人處棄置,但帶往他處這一手段本身並不是遺棄罪的行爲本體,而只是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作爲行爲的一種手段;再如偷稅罪,其法定行爲是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不作爲,而不是納稅人採取的諸如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行爲手段。

侵佔罪也是如此,刑法對於侵佔罪的規定本質在於要求行爲人履行歸還他人之物的法定義務,而不是禁止作爲侵佔行爲前提的對他人之物的佔有。在侵佔罪中,行爲人對物的佔有是合法的,行爲人可能採取種種手段將佔有之物的狀態予以變更,如置於無人發現處,轉移他處等等,但這種物的位置狀態的改變並非是侵佔行爲,它也有可能是代爲保管人或者物之拾得人對物的一種保護措施。只有足以表明其不履行歸還義務的不作爲,纔是侵佔罪的行爲。一般來說,從對他人之物的合法佔有到對他人之物侵佔行爲的成立可能經過如下階段:第一,行爲人對於代爲保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的佔有是一種合法的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是行爲人有退還或者交出的義務的前提,而退還或者交出義務的來源一般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例如,《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而行爲人因合同關係而產生的代爲保管,如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行爲人就負有返還的義務。《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根據民法上遺失物與遺忘物同一說,將拾得的遺忘物、埋藏物歸還失主或者所有人作爲一項法定的義務,就是對該條規定的當然解釋。第二,行爲人一旦產生非法佔有的目的,佔有的客觀狀態可能改變,也可能不改變,而佔有的客觀事實因爲介入了行爲人主觀惡意即轉變成爲一種非法佔有的事實。此時只反映出行爲人主觀上有拒不履行歸還義務的目的,而沒有表現出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爲,此行爲仍然屬於民法上調整的範疇。第三,只有當行爲人以某種方式表明其拒不履行退還或者交出的義務時,其侵佔行爲才能成立,纔有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二、侵佔罪量刑標準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侵佔罪是最爲一種作爲一種不作爲罪而存在的,對於觸犯了侵佔罪的不作爲,最少會被判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會被判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本罪是屬於自訴罪,只有告訴才能得到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