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自動投案的條件是什麼

一、嫌疑人自動投案的條件是什麼?

嫌疑人自動投案的條件是什麼

(一)投案行爲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

2、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

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採取訊問或強制措施之前;

(二)投案行爲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時間規定內,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決定投案行爲,他=有以下幾種表現:

1、真誠的認罪、悔罪、爭取從寬處罰;

2、經家長、親朋好友規勸而投案;

二、一般自首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於犯罪之後,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於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處於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並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爲。一般需要滿足以下要素:

(1)投案時間:主動投案的時間是犯罪以後而歸案之前。

(2)投案對象: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後,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

三、自首立功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是肯定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嫌疑人就算是當時逃跑了,但也只是暫時性的,相反,犯罪嫌疑人若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量刑時對自身還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