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一、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爲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明確,“行爲人爲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催收非法債務罪主要指的就是利用一些暴力威脅的方式來催收非法的債務。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二、索取非法債務是否構成敲詐勒索?

當事人索要非法債務時,如果以暴力、威脅、強迫等的手段時,就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如果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多數的人對於非法的債務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說如果是高利貸所產生的一些債務就屬於非法債務,催收這類型的債務的話,也是有可能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犯罪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