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法集資怎麼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非法集資怎麼追究刑事責任

確實很多非法集資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對國家的經濟政策,跟有關金融市場上的一些知識都是比較熟悉的,但是他們會將相關的概念相混淆,像普通的受害者說的天花亂墜,這些受害者可能也是覺得非常新穎,然後稀裏糊塗的就掉入了對方佈置好的陷阱當中。非法集資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刑法,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關於非法集資怎麼追究刑事責任?

一、關於非法集資怎麼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非法集資的金額介紹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行爲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透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也對此予以規定。

三、如何防範非法集資?

社會公衆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爲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3、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着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着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4、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爲,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我國對非法集資的刑事責任當中最嚴重的是無期徒刑,雖然說因爲非法集資案件發生過部分受害者自殺的這種狀況,有些受害者甚至會覺得將這些犯罪嫌疑人判處死刑也不爲過份,但是目前刑法當中對死刑的執行還是非常謹慎的,非法集資案件並不適用於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