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是怎麼規定的

報復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公職機關人員的一些違法亂紀的行爲,我國普通公民或者其他人員不敢進行舉報和揭發的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爲,害怕自己的這種舉報行爲,在日後的工作和生活當中遭到他人的報復陷害。關於這種行爲,其實也是爲我國法律所不齒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報復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報復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是怎麼規定的?

依照本條規定,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爲。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報復行爲的,不構成本罪,應按其報復陷害的行爲及後果等作其他處理。

(刑法第254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報復陷害罪與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區別

(一)犯罪客體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民主權利。證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證處理的關鍵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證人的作用尤爲重要。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客觀表現爲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爲。既可以是行爲人利用手中職權,假公濟私,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也可以是行爲人沒有利用職權而對證人採用恐嚇、行兇、傷害等手段進行報復。打擊報復證人罪侵害的對象只能是依法作證的證人。

(三)主觀方面不同。兩罪的主觀特徵都表現爲直接故意,但行爲人具體的故意內容不同。

(四)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構成本罪,行爲人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則爲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本罪主要是指國家公職機關人員假公濟私,對申訴人、批評人或者是舉報的人,實施報復陷害的一種行爲。本罪的犯罪主體僅僅針對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比如說利用自己的職權對舉報人進行降職,經濟處罰,或者誣陷其生活作風有問題等一系列報復陷害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