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害犯和結果犯的區別是什麼?

實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實害結果作爲既遂標誌的犯罪。而結果犯,“行爲犯”的對稱,又稱“實質犯”,是指犯罪行爲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即以發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結果作爲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大陸法系刑法以處罰既遂爲原則、以處罰未遂爲例外,刑法分則以既遂爲模式。

實害犯和結果犯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僅是成立犯罪的要件,還可以說是犯罪既遂的要件。當分則條文規定了犯罪結果時,該結果是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又是犯罪既遂的標誌,所以關於結果犯的兩種觀點在他們那裏並無差異。對於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的犯罪嫌疑人雖然都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的處罰的,但是由於犯罪嫌疑人之間的犯罪行爲的類型不一樣定罪量刑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