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一重罪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擇一重罪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擇一重罪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擇一重罪處罰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採用破壞公共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交通設施)的手段盜竊,以及採用毀壞財物的手段盜竊,同時觸犯數罪的,擇一重罪處斷(想象競合)。[對比:盜竊此財物,毀壞彼財物的,數罪併罰。盜竊財物之後毀壞所盜竊財物的,按盜竊罪定罪(毀壞系事後不可罰的行爲)。]

(2)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構成各罪;同時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或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條競合)。

(3)實施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它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想象競合)。

(4)綁架中當場搶劫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想象競合)。(對比:如兩種性質不同的暴力可以區分開來,則數罪併罰)。

(5)搶奪、竊取國有檔案又構成它罪的(如爲境外刺探國家祕密);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它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6)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數額較大)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重法與輕法的法條競合[也有人認爲是想象競合])

(7)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8)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爲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爲,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共謀實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想象競合)。

(9)犯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0)爲實現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傳授犯罪方法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11)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2)犯使用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件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3)犯非法利用資訊網絡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4)犯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5)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虛假訴訟罪),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貪污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16)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有共謀)實施虛假民事訴訟,觸犯虛假訴訟罪,同時觸犯它罪(如民事枉法裁判罪,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貪污罪的共犯),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擇一重罪處罰的情形主要有以上幾種,是由法律規範搜明文規定的,故此並非是所有的同一個違法行爲犯了多項罪名的,就會按照數罪併罰來處理。有數項罪名發生競合,同時又不滿足數罪併罰的情形,就有可能按照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來量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