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結果是所有過失犯罪的必要條件嗎?

一、危害結果是所有過失犯罪的必要條件嗎?

危害結果是所有過失犯罪的必要條件嗎?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是的;必須要有危害結果纔可以構成此罪;

中國刑法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的形式:

(1)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

(2)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爲人預見了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輕信能夠避免,實際上又未能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犯罪,刑法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二、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過失犯罪行爲本身蘊涵着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爲。

2、過失犯罪行爲本身是錯誤行爲,即屬於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爲。

3、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纔將其規定爲犯罪,行爲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由於過失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具體如下:

A.過失犯罪均以發生危害結果爲要件,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爲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根本反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因而主觀惡性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 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爲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爲特殊的精神。過失犯罪只有當行爲已經給社會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存在過失犯罪

C.刑法對過失犯罪規定了較故意犯罪輕得多的法定刑。過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則條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負刑事責任。如果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的,無論某一過失行爲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

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行爲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爲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繫,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爲,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採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爲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爲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爲承擔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過失犯罪的存就是在沒有犯罪目的情況之下而犯了錯,但對於此行爲只要一旦犯錯,那麼就會產生危害的結果,因此,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對於過失犯罪同樣也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