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構成特徵是怎樣的

一、犯罪中止構成特徵是怎樣的

犯罪中止構成特徵是怎樣的

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特徵如下:

(一)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爲之後、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時間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決定的,即“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決定了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中止不能發生在既遂之後,但如果對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釋,也可能人爲地限制中止的成立範圍。

(二)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爲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誌。

行爲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出於真誠悔悟,有的因爲對被害人產生同情之心,有的由於懼怕刑罰處罰,有的爲了爭取寬大處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將引起行爲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作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爲存在客觀障礙就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爲人並沒有認識到,而是出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爲中止;有時行爲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爲該客觀障礙並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爲中止。

(三)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爲。中止行爲分爲兩種情況:行爲未實行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時,中止行爲表現爲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爲;行爲實行終了、不採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爲表現爲採取積極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沒有發生行爲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爲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行爲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行爲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爲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個特徵,使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區別。同時具備上述四個特徵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二、自動放棄犯罪屬於犯罪中止嗎

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中,出於自身意志而放棄犯罪的行爲,所謂出於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於自身認識的主觀因素,而非出於非主觀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動放棄犯罪的。如某人意欲行兇殺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出於自身原因而放棄了行兇殺人的犯罪行爲,某人的行兇殺人犯罪行爲目的未達到,未達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條件達到行兇殺人的犯罪目的之前,出於主觀原因而自動中止,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認定構成犯罪中止的,屬於中止犯。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在對中止犯進行處罰的時候,若是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則應當對其免除處罰。但要是有造成損害的話,那也應當對中止犯減輕處罰。由此可見,在辯護過程中,若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成立犯罪中止的話,也是很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