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侵犯隱私權怎麼判
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個人資訊與隱私怎麼界定
個人資訊和隱私是或具有交叉關係、或互異、或包含的兩個概念。隱私是指不被公衆所知的,具有私密性。個人資訊則是一個不可能進行周延的概念。從世界各國立法例來看,對個人資訊的稱謂並不一致,有的採用“個人資料”,有的採用“個人隱私”。目前主流的理論和觀點認爲,只要不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衆公佈,主體在將自己的某種個人資訊向特定個人或羣體披露後,對其他個人或羣體仍然享有隱私權,如果其他人未經許可擅自公佈其個人資訊的,仍然構成隱私侵權。
應受到法律保護的個人資訊應該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該資訊的主體爲自然人;
2、該資訊與其自然人主體有切身的利 益關係,如關係到個人尊嚴、個人的社會生存利益;
3、該資訊具有隱私性;
4、該資訊需被除自己之外的單位或個人所掌握。
即在法律的層面上,探討個人資訊與 隱私範圍的話,應該承認受法律保護的個人資訊應該是具有某種程度的隱私性、分別受相關不同階層的法律的保護。
個人資訊應該選擇一種合理、科學的方法進行定義。歐洲多數立法針對個人數據其採取的是抽象概括的方式,較爲寬泛。該方法在法律認定時可能造成相當難度,所以在抽象概括的方式下,再進行列舉較爲合理。
人類天生就會探索許多自己感興趣的事物,當好奇心傷害到他人時,應該選擇停止探索。每個人都有一兩件不想讓別人知道的事情。當隱私權被侵犯時,大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