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辦案例:孫XX經營棋牌室、邀人賭博涉嫌惡勢力犯罪被刑拘,後獲輕判

被告人:孫XX

親辦案例:孫XX經營棋牌室、邀人賭博涉嫌惡勢力犯罪被刑拘,後獲輕判

辯護人:徐權峯律師,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一級合夥人

罪名:開設賭場罪

一、案情簡介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孫XX接手孫某1經營的用於開設賭場的棋牌室,在該棋牌室提供麻將、撲克等賭具,採用“拱豬”等方式,多次邀人賭博,抽頭漁利9萬餘元。後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於2019年4月18日被安徽省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經檢察院批准,次日由公安局執行逮捕;2019年9月16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爲孫XX構成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且系惡勢力集團犯罪。

二、辦案經過

徐權峯律師在案發後接受孫XX的委託爲其辯護。經過多次談話、反覆閱卷,充分與公檢法機關溝通,全方位挖掘有利因素。徐權峯律師認爲:

一、被告人孫XX的行爲不構成惡勢力犯罪,更不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較爲固定

理由如下:

(1)孫XX的行爲不符合惡勢力犯罪的特徵表現

惡勢力犯罪是一種團伙犯罪,既包括惡勢力團伙犯罪,也包括惡勢力集團犯罪,只有在正確認定惡勢力的基礎上,才能對惡勢力集團犯罪正確進行認定。而且,要構成惡勢力犯罪,首先要滿足以下兩個特徵:

首先,人數特徵:惡勢力不是一種單個人實施的犯罪,而是多個人實施的犯罪。因此,惡勢力犯罪具有共同犯罪的屬性,它首先是共同犯罪中的結夥形式。在惡勢力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則是共同犯罪中的集團形式。《2019年意見》明確將“經常糾集在一起”作爲惡勢力犯罪的首要特徵,就是強調了惡勢力犯罪的這種共同犯罪性質。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的主體是2人以上,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體一般是10人以上。惡勢力犯罪的人數一般是3人以上,對此,《2019年意見》做了明確規定。由此可見,惡勢力犯罪並不是一般共同犯罪,而是具有糾集性的共同犯罪,因而其共同犯罪的人數要求高於一般共同犯罪。

第二,手段特徵:惡勢力犯罪的手段特徵是指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惡勢力作爲一種犯罪形態,其特點在於採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實施犯罪活動。在我國法中,相當一部分犯罪的罪狀中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描述,例如搶劫罪和強姦罪。而在某些經濟犯罪的罪狀中,則採用“暴力、威脅手段”的描述,例如強迫交易罪。這些犯罪都具有暴力犯罪的性質,但其手段又不限於暴力,而是包括暴力脅迫或者暴力威脅。這裏的暴力,是指採用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手段。脅迫或者威脅,是指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

就本案而言,公訴機關指控孫XX屬於以孫XX爲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較爲固定的成員顯然存在指控不實。

(2)在起訴書中指控孫XX涉嫌開設賭場罪,其中孫XX並未參與孫XX經營,二人無共同犯罪行爲,故二人不構成共同犯罪。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一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孫XX與孫XX二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觀方面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爲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繫、互相配合,形成一個有機的犯罪整體。

二、指控孫XX開設賭場抽頭漁利9萬元,證據不足,不屬於情節嚴重

理由如下:

(1)孫XX開設賭場未達到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雖然網絡型開設賭場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標準,但實體型開設賭場並未有明確規定,根據罪刑法定,不能簡單直接套用該規定。

(2)起訴書指控孫XX開設賭場罪涉案金額抽頭漁利九萬元證據不足。

第一,本案中大部分證人都是常年不在家,偶爾或春節回家,即便是在家的,也不是經常去孫XX的棋牌室,因爲大部分打牌的人員都是在家務農,因爲需要務農,所以其關於孫XX棋牌室每天收入情況的證言不是真實或傳來證據,關於抽頭錢的金額不一致;

第二,證人證言恰恰可以證明除了在春節期間進行極少量的“拱豬”行爲,其他的是提供棋牌,進行帶有少量輸贏的娛樂行爲,也只有在春節的時候,纔有少量“拱豬”行爲,即便認定開設賭場,也應當以“拱豬”收取的臺費作爲開設賭場抽頭漁利的金額。根據司法實踐,實體型開設賭場涉案金額達到十萬元以上,而且有望風、有護場、有放爪子的典型賭場,才屬於情節嚴重;

綜合全案,辯護人認爲孫XX涉嫌惡勢力集團犯罪無依無據,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法律,公訴機關指控孫XX的行爲構成惡勢力很大程度上源於孫XX系孫XX父親以及依其“惡名”的行爲,但這與構惡勢力犯罪的要求相去甚遠。本案中孫XX經營的棋牌室即便構成開設賭場罪,也應當與典型的開設賭場罪相區別,也不屬於共同犯罪,更不是主犯,且公訴機關指控孫XX抽頭漁利九萬元的證據不足,不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案件結果

法院充分採納了徐權峯律師的辯護意見判決孫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孫XX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