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辦案例:郭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被刑拘,後獲取保

【承辦律師】徐權峯律師,安徽金亞太律師總部(合肥)進階合夥人 

親辦案例:郭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被刑拘,後獲取保

【罪名】挪用資金罪

【辦案機關】安徽省某市公安局

【當事人】郭某某

【事實與情況】郭某某爲安徽某藥業公司的出納,任職期間主要負責收取員工的工資回單、錄單、對賬、匯款等基本工作內容,其所在的公司與開發區政府簽訂資金監管協議,將三千萬元存在銀行的監管帳戶中,公司的開支需要可從該帳戶中申請。後公司爲支付員工勞務費及日常開支從該監管帳戶申請了9萬餘元的款項,支付上述款項完畢後,該公司將剩餘款項轉至郭某某的私人帳戶。2021年2月24日郭某某被M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刑事拘留。

案件審理、辯護經過】2021年2月16日,徐權峯律師受家屬委託,擔任涉嫌挪用資金罪一案郭某某的辯護人,後於2月26日前往M市看守所會見郭某某,聽取郭某某的陳述與辯解。  

根據郭某某陳述的案件事實,徐權峯律師認爲郭某某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於是積極的爲郭某某申請取保候審。期間徐權峯律師多次前往辦案機關與辦案人員溝通交流,並提交了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在徐權峯律師的努力下,辦案機關採納了徐權峯律師的法律意見,對郭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

【結果】2021年3月19日,郭某某被M市看守所釋放。

附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