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交通事故案

郭某某交通事故案

案情簡介

郭某某2009年3月14日上午9時許騎電動自行車在一十字路口左轉箭頭燈綠燈時進入路口左拐彎前行,被被告馬某駕駛的大客撞擊,造成郭某某右肩鎖關節半脫位、左顴弓、左側上下頜骨、左眶外側壁多發骨折,左面部軟組織挫傷等。經治療後郭某某仍留有複視、右上肢功能障礙等後遺症,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兩個十級傷殘。事發後,由於無法證實誰闖紅燈,交通警察支隊無法認定事故責任,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辦案思路及心得

就賠償問題代理郭某起訴,分析認爲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有關“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規定,該起事故中郭某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剩餘部分被告車輛單位予以賠償。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基本全額支援了郭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