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交通事故案

彭某交通事故案

案情簡介

彭某,2005年底和同鄉李某等一道駕駛自己的車輛回老家山東過年。因大霧高速公路封路,下高速走國道回家。半夜在宿遷境內,彭某等正在車中熟睡,被汽車撞擊聲驚醒,發現自己車輛在一路口與一輛麪包車相撞。此時由李某駕車,其他人都在睡覺。事故造成對方車上一人死亡,一人截癱。事故責任爲雙方同責。2006年對方提起了賠償訴訟。彭某雖聽說過對方法院起訴,但因自己沒事故責任並未在意。2009年彭某銀行帳戶近20萬元款項被法院扣劃,委託本律師調查彭某才知道自己被法院判決承擔了事故賠償責任,而當時駕駛員李某卻不需要承擔賠償。因不服法院生效判決,委託本律師進行申訴和申請再審。

辦案思路及心得

經查閱該案材料,代理人認爲該案未合法送達程序違法,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支援,適用法律錯誤等瑕疵,應予撤銷並再審改判。程序違法表現在法院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先進行送達而是直接進行公告,導致彭某自始至終對此案一無所知,喪失了依法維護自己權利的機會。基本事實方面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號覆函的規定,交通事故中農村居民要適用城鎮居民標準賠償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即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要是城鎮。案件中原告屬於農業戶籍,既沒有提供其居住於城鎮的任何證明,也沒有其收入來源於城鎮的證明,法院適用城鎮標準進行賠償沒事實依據。法律適用錯誤方面主要表現在將車輛商業保險認定爲強制保險。因爲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他字第1號函覆明確規定,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爲商業保險,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江蘇省高院隨即轉發該函覆,並規定2006年8月1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該規定。本案中彭某車輛第三者責任險購買時間是2005年8月22日,原告起訴時間是2006年10月18日,因此本案中涉及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應當爲商業保險,而非強制保險。同時,判決作爲車主的彭某承擔責任,有過錯的駕駛員倒不承擔責任,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裁判結果

經申訴後,法院進行了再審,再審判決中彭某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事發駕駛員李某則需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