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故意殺人案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郭某某故意殺人案辯護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山東明湖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被告人的父親的委託,指派劉純清擔任被告人郭某的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相關案卷,向辦案機關了解了案件情況,現結合法庭調查,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辯護人對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異議。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酌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根據博興縣公安局店子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過,被告人在2014年8月19日20時許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認定了被告人的自首行爲。經過閱卷發現,被告人主動向博興縣公安局店子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的幾次供述材料前後連貫、穩定,供述之間能相互印證。根據《刑法》第6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之規定,上述情況應以自首論,屬於法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2.被害人有明顯過錯,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

首先,被害人催被告人登記結婚是想給孩子落戶口。出生證明上的日期顯示,出生證辦理日期爲2013年6月30日,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兩人2013年6月底剛認識,此時被害人就帶着被告人給孩子辦出生證明。被害人催着被告人領取結婚證後,被害人又去給孩子落戶。可見,被害人與被告人登記結婚從一開始就是有目的性的。

其次,被告人與被害人在登記結婚後從未有過夫妻生活,在被告人多次提出後也遭到被害人的拒絕。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兩人登記結婚之後,從未有過夫妻生活,並且在被告人提出正當要求時還遭到被害人的拒絕。根據證人劉某某和閆某某的證言,兩人也未一起生活過。在被告人提出先帶被害人回家舉行婚禮時,被害人不但不願意,而且還說拿不出錢買房子就跟他離婚。再從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可以看出,被害人是大學畢業,被告人是小學教育文化程度。可以看出,兩人並無任何的感情基礎,雖然被害人催被告人結婚,但其並非基於感情提出的。從其行爲表象可以看出,被害人內心是嫌棄被告人的,後兩人在牽扯錢的問題上,被害人更是選擇以利益爲重。

再次,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婚前婚後對待被告人的態度差異大,在買房子問題上存在嚴重的過錯。從被告人的供述和媒人劉延華的證言,結婚之前被害人家人說一分錢不要,更稱讓兩人租房子住着。兩人於2013年7月12日結婚,被害人於2013年8月5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怡和名仕豪庭商品房認購協議書,也就是說登記結婚的時候說不要錢,結婚後20天左右就把房子定下來了,期間還給孩子落了戶。被害人跟被告人要錢付房子首付,要被告人出16、7萬的首付款。而被告人自始至終沒有跟被害人去看過房子,更是不知道房子在何處。被害人與被告人作爲夫妻,買房子這麼大的事情被害人理應叫着被告人一起去看房子,但被害人獨自選房,購房,更是隻寫了自己的名字,只是讓被告人拿錢。在被告人提出要去房子看看時,被害人還以房子已經買了,沒必要去看爲由不讓被告人看房子。在被告人提出先帶被害人回家辦婚禮時,不僅遭到被害人的拒絕,還說如果拿不出錢就離婚,又不肯返還被告人出的這兩萬塊錢。因爲被告人自始至終都沒見過購房手續,不知道被害人是否將2萬塊錢支付了房子的定金,期間被害人還一度不承認收到過這2萬,被告人有強烈的被欺騙的感覺,最終逼得被告人突破了自己的底線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最後,被害人在案發時有威脅被告人的行爲。據被告人的供述, “當時就想嚇唬嚇唬她,但是沒想到她說話這麼氣人,當時就是想如果這件事談不好,就拿出刀子來嚇唬她”。還說在公司門口有攝像頭,怕讓公司里人看笑話,想讓她到樹底下打她兩巴掌,嚇唬嚇唬她要回錢來。說明其見受害人的主要目的是把自己的錢要回來。兩人在廠門口說話時受害人被害人不僅不歸還被告人的2萬元,還語氣強硬的威脅被告人稱:“今天是我自己來,明天就來四、五個人,給你卸條胳膊,卸條腿很輕鬆。”而且根據被告人的供述:“當天晚上她還說我要是不和她離婚,她就讓小孩的爸爸來弄死我,小孩的爸爸是誰我不知道。”,被害人的這種恐嚇確實使被告人被告人感到害怕,覺得被害人會找人來弄死他。對於被告人來說, 2萬塊錢是不小的數目,後來被害人不光不把錢還給他,還聲稱要離婚,用恐嚇的語言威脅他。所以,被告人有強烈的被欺騙的感覺,被害人又用語言威脅他,讓其在強烈的刺激下情緒異常激動,進而產生殺人的行爲。因此,受害人被害人對於該起案件的發生具有明顯的過錯,一再激怒被告人被告人,直至悲劇的發生。

3.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被告人在投案後始終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在會見被告人時,被告人能夠真誠悔罪,對自己衝動犯下的嚴重罪行表示深深地懺悔。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從被告人的朋友和同事的證言可以看出,被告人平時表現很好,本分老實,工作認真,很熱心,人緣很好,因此,一起共事的同事爲被告人請願,請求法院能夠從輕處罰。此次犯罪之前被告人無任何的前科劣跡,而且根據被告人同事的證言,被告人從來沒說和別人有過什麼矛盾。被告人也一再表示希望能給予他重新做人的機會。另外,被告人的暴力行爲針對特定個體,對社會羣體沒有敵意,沒有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和人身危險性極大的情況。

5.該案系由婚姻糾紛引起的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2條的規定:“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本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因婚姻糾紛引起矛盾,而且被害人有明顯的過錯,被告人屬於應酌情從寬處罰的情況。

6.犯罪後,被告人真誠悔罪。本案中,被告人對於自己所犯的罪行真誠悔罪,希望能有機會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委託我們代表他給受害人家屬賠禮道歉。他也一再表示要求其家屬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家屬,被告人家庭非常貧困,但其本人和家屬都表示要盡最大的努力賠償受害人家屬,爭取徵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三、量刑意見

1.針對被告人的自首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4條之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投案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針對被害人的過錯情節,根據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第14條:“對於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綜合考慮被害人過錯程度、犯罪的性質和後果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3.針對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真誠悔罪的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7款的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針對本案系婚姻糾紛引起的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部分第(一)條中提出:“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綜上所述,根據《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規定:“對於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過錯,或者是被告人案發後積極賠償,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應依法從寬處罰,對同時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考慮在無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罰。”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嚴重過錯,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且案發後被告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屬於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犯罪後,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委託我們給受害人家屬賠禮道歉,並且被告人能當庭自願認罪,符合應在無期以下裁量刑罰的標準。而且,本案還屬於因婚姻糾紛激化引起的犯罪,不屬於罪行嚴重、主觀惡性深和人身危險性大的情況,屬於應酌情從寬的情節,因此,我們建議合議庭考慮依法以有期徒刑對被告人裁量刑罰。請求合議庭依法採納我們的辯護意見。

辯護人:山東明湖律師事務所

劉純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