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陳某申請仲裁與李某、成都某實業投資公司及四川某實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獲勝,維權金額高達2300萬

案情簡介

【借款合同糾紛】陳某申請仲裁與李某、成都某實業投資公司及四川某實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獲勝,維權金額高達2300萬

申請人陳某與被申請人李某、成都某實業投資公司、四川某實業有限公司於2014年7月14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陳某借給李某人民幣3000萬元,借期3個月,自2014年7月14日起到同年10月13日止,月息3%,利隨本清,每月結算一次;協議中還約定違約方應當承擔律師費、仲裁費等。成都某實業投資公司作爲擔保人提供了6套房產作爲抵押物,並在2014年7月14日辦理了抵押登記;四川某實業有限公司作爲擔保人爲涉案債務提供了連帶保證。申請人於2014年7月14日向李某出借了2000萬人民幣,李某收款後出借了收條,雙方實際履行借貸金額僅爲2000萬元。

另查明,申請人於2014年7月14日與被申請人李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某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陳某出資1000萬購買該貿易公司名下位於雙流縣某處辦公用房,根據雙方買賣合同約定,該購房款支付給該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李某於當日出具一份收條,該貿易公司也在收條上蓋章確認。同時合同上還約定,該房屋需在陳某支付購房款後30日內交付,否則按每天1萬元支付違約金。再查明,被申請人李某並未按時還款,且自2014年7月到11月共4個月向申請人陳某每月轉匯了90萬元 。後被申請人李某資金鍊斷裂,未再支付任何款項。基於此,申請人陳某便委託我所代理該借款合同糾紛案。

辦案思路及心得

1、因《借款協議》中雙方約定了發生爭議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條款,故本案應當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2、陳某提到,李某每月匯的90萬元是由兩部分組成,一個60萬元是依據《借款協議》利息約定而產生,另一個30萬是依據《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約定而產生,目前陳某已經起訴成都某貿易公司交付《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該案尚未開庭審理。對此,本律師提出疑問,首先李某每月付的90萬款項中包含的30萬違約金,可否直接以《房屋買賣合同》來作爲證據說明?另外按照陳某目前的描述,一旦申請仲裁,對方很有可能會辯稱《房屋買賣合同》是爲了擔保申請人陳某債權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本不真實,那麼一旦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提出質疑,仲裁委能否在陳某就該《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起訴且法院未判決的情況下直接認定該買賣合同的效力?

3、本案中利率約定已經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故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這當中存在一個問題,對於李某已經支付的利息人民幣240萬,是否應當將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抵扣本息呢?結合目前司法實踐,對此應分情況,第一,債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償清了借款本息,事後債務人再以支付的利息超出銀行貸款利率4倍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援;第二,債務人尚未償清借款本息,在訴訟中要求將支付的利息超出銀行貸款利率4倍部分折抵本息的,應予支援。故本案中應當將已經支付的超出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折抵本息。

4、因《借款合同》約定了違約方應承擔律師費、仲裁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故被申請人應當全額承擔該等費用。

裁判結果

經過兩次開庭,仲裁委依據事實、證據、法律作出如下裁決:

1、裁決被申請人李某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2000萬本金及支付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自2014年7月14日起到付清之日止,但應扣除已經支付的360萬元);

2、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及律師費46萬元;

3、成都某實業投資公司以6套房產承擔擔保責任、四川某實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