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某分行與某海運公司船舶營運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

建行某分行與某海運公司船舶營運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下稱“甲方”)與某海運公司(以下稱“乙方”)於2011年10月簽訂了《固定資產貸款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580萬元,借款期限爲三年;同日,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乙方所有的名稱爲“某某” 號多用途船舶爲此筆貸款進行抵押,並且辦理了抵押權登記;甲方與乙方的股東、法定代表人馬某,也簽訂了《自然人保證合同》,約定由其爲此筆貸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上述合同簽訂後,甲方依約向乙方支付了貸款人民幣580萬元,乙方也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於2012年6月和2012年12月分別償還了貸款本金50萬元,至今尚欠貸款本金480萬元。

2013年3月下旬,乙方作爲貸款抵押物的船舶發生沉船事件,導致抵押物滅失,故甲方依據貸款合同的約定2013年3月向乙方發送了《信貸業務催收通知書》,宣佈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其償還剩餘貸款及相應利息和費用。但是乙方收到通知後未與甲方聯繫,甲方人員也聯繫不到其相關人員。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委託我所後,我所律師在第一時間投入工作,申請凍結對方財產,提起訴訟, 並主張享有抵押物保險賠償金的優先受償權,保障我方的合法權益。

審理經過:

2013年4月初,我所律師代理建設銀行向法院對某海運公司(第一被告)與其法定代表人馬某(第二被告)提起訴訟,提供如下證據:

1、《貸款合同》;

2、建設銀行存貸款憑證;

3、《抵押合同》;

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5、《保證合同》;

6、天津海事局迅速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某某”輪情況報告的批示;

7、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及批單;

8、信貸業務催收通知書

9、中國建設銀行某分行明細分類賬

訴訟請求:

1、依法確認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的《固定資產貸款合同》已到期終止;

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480萬元;

3、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按照《固定資產貸款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項自2013年3月28日至實際償還日產生的利息、複利和罰息;

4、依法判令第二被告承擔上述款項的連帶還款責任;

5、依法判令原告享有抵押物保險賠償金的優先受償權;

本案訴訟費用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擔。

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

1、涉案《貸款合同》以因抵押物滅失而到期;

2、原告對“某某”輪的保險賠償金具有優先受償權;

3、被告馬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判決如下:

1、被告某海運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月內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貸款本金480萬元並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

2、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對“某某”輪的船舶保險金具有優先受償權;

3、被告人馬某對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本案受理費與財產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