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糾紛】被告夏某應訴委託合同糾紛案——三筆轉款總計150萬元引發的糾紛

案情簡介

【委託合同糾紛】被告夏某應訴委託合同糾紛案——三筆轉款總計150萬元引發的糾紛

2012年10月26日,原告劉某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分3張卡向被告夏某累計轉款150萬元,後原告於2014年3月17日、2014年9月10日、2014年12月10日分別以民間借貸、不當得利、合同糾紛等不同案由先後起訴被告,前兩次均撤訴。其三次起訴狀載明內容均爲因被告資金週轉出了問題,需臨時救濟,原告遂借給被告了150萬。在2014年12月10日庭審中,原告當庭變更事實和理由,稱轉給被告的150萬是委託被告買債券的,現在被告購買不能,遂要求其還款。而被告認爲,該款項是雙方在一個項目運作成功後原告分給被告的約定款項,被告不同意歸還,遂起爭議。

辦案思路及心得

被告在一審開庭前委託本律師代理,本律師受理該案後,經與夏某溝通,夏某說該款項是他和劉某在一個項目執行成功後,按事前約定原告劉某理應支付給他的款項,但這些內容僅有夏某的口頭陳述,根據法律規定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不具有任何證明力;同時,被告劉某告知本律師,對方極有可能在訴訟中拿出一組短信,內容大概爲“你(指原告)現在的做法讓我明白了一切,你那天喊我籤委託書,我仔細考慮了一下,那錢在合適的時候我退你吧”。短信內容提及簽訂委託書及退錢,這對我方明顯不利。

裁判結果

一審中,本律師緊扣原告主張委託法律關係證據不足及事實陳述前後矛盾,並就簽訂委託書及退錢發表了個人辯論意見,一審法院採納了本律師意見,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原告不服,依法上訴於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中本律師就對方上訴理由依依作了批駁,最終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