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罪的量刑是什麼

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罪的量刑是什麼

其實未成年人在成長的過程當中,心智是非常不成熟的。儘管學校、社會和家長在積極努力的給未成年人塑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但是現實卻是未成年人很容易被一些不正之風輕而易舉的誘惑。在賣淫嫖娼的查處過程當中發現,賣淫人員甚至會存在未成年人羣體。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罪的量刑是什麼?

一、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罪的量刑是什麼?

涉嫌組織賣淫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構成姦淫幼女的條件有哪些?

必須以姦淫幼女罪的犯罪構成爲依據,凡是行爲人的行爲符合姦淫幼女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的,應定姦淫幼女罪;凡是行爲人的行爲不符合姦淫幼女罪全部構成要件,而又不構成其他罪的,就不應定罪,即非罪,這是區分姦淫幼女罪與非罪界限的一個總原則,也是一個總的界限,但是,由於姦淫幼女行爲的複雜性,既要對幼女予以特殊保護,又不能任意擴大打擊面,從而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也就經常在姦淫幼女罪與非罪問題上發生爭議。

(1)男青少年與染有淫亂惡習的幼女發生性交行爲的界限

由於幼女染有淫亂惡習,遇見男青少年就搭話,問長問短,從外貌上也看不出是幼女,自願與男性發生性關係,一般也可以不定爲姦淫幼女罪,對最初姦淫幼女的,或引誘該幼女賣淫的,應依法治罪。

(2)未婚男青年與發育較早、貌似成人、虛報年齡,不滿14週歲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界限

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育早熟,身體高大,貌似成人,虛報年齡,與男青少年談戀愛,而男青少年誤信其爲少女,雙方自願發生兩性行爲,類似青少年男女談戀愛中越軌行爲。男青少年沒有摧殘幼女的犯罪故意,也不宜定姦淫幼女罪。

三、姦淫幼女如何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爲是犯罪。

對於行爲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爲又實施了姦淫幼女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組織未成年人賣淫已經涉嫌組織賣淫罪,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話,一般會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嫖娼者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按照強姦罪進行處罰。同時介紹、容留未成年人賣淫的話,相關人等也需要承擔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