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爲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活動起協助作用的犯罪行爲。

首先,行爲人是在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被協助的人是實施犯罪行爲的人,如果被協助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則爲其提供幫助的人也不應構成犯罪。協助行爲從屬於犯罪實行行爲;同時,行爲人協助他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爲人幫助他人實施的是其他犯罪,則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爲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爲。所謂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爲是指在多人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爲實行犯順利地實行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爲,比如爲組織賣淫犯罪行爲人充當打手、保鏢、管賬人員等等。司法實踐中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的犯罪即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時,一定要注意將其與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相區別。起幫助作用的從犯和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與主犯相比都是次要、從屬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具體參與實施了本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爲的人員,只是參與程度、對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輕;而幫助犯是沒有具體參與實施本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爲的人員,在組織賣淫犯罪中,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爲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爲。

對於犯罪分子存在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爲,應當基於實際的協助行爲而定,法律上對於直接實施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具體量刑標準是不同的,對於直接實施了組織賣淫的犯罪事實,是可以基於實際的惡劣後果進行從嚴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