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公約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非法進入:指當針對整個計算機系統或其任何部分的訪問是未經授權而故意進行時,每一簽約方應採取本國法律下認定犯罪行爲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簽約方可以規定此犯罪應當具有獲得計算機數據的意圖或其它不誠實意圖,或涉及與另一個計算機系統相連接的計算機系統而侵害安全措施。(原文請參照《網絡犯罪公約》第二條) 。

網絡犯罪公約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2、非法截取:此類行爲包括非法截取電腦傳送的“非公開性質”電腦資料,此項規定是用以保障電腦資料的機密性。根據歐洲理事會說明,如果電腦資料在傳送時,沒有意圖將資訊公開時,即使電腦資料是利用公衆網絡進行傳送,也屬於“非公開性質”的資料。(原文請參照《網絡犯罪公約》第三條) 。

3、資料干擾:包含任何故意毀損、刪除、破壞、修改或隱藏電腦資料的行爲,此項規定乃是爲了確保電腦資料的真確性和電腦程式的可用性。 (原文請參照《網絡犯罪公約》第四條)。

4、系統干擾:此項規定與第三條的“資料干擾”不同,此項規定乃是針對妨礙電腦系統合法使用的行爲。根據歐洲理事會的說明,任何電腦資料的傳送,只要其傳送方法足以對他人電腦系統構成“重大不良影響”時,將會被視爲“嚴重妨礙”電腦系統合法使用。所以在此原則下,利用電腦系統傳送電腦病毒、蠕蟲、特洛伊木馬程式或濫發垃圾電子郵件,都符合“嚴重妨礙”電腦系統,即構成“系統干擾”的行爲。(原文請參照《網絡犯罪公約》第五條) 。

5、設備濫用:包含生產、銷售、發行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從事上述各項網絡犯罪的設備。由於進行上述網絡犯罪,最簡便的方式便是使用黑客工具,因此間接催生了這些工具的製作與買賣,因此有需要嚴格懲罰這些工具的製作與買賣,從基本上杜絕網絡犯罪行爲。 (原文請參照《網絡犯罪公約》第六條) 。

6、僞造電腦資料:包括任何虛僞資料的輸入、更改、刪改、隱藏電腦資料,導致相關資料喪失真確性。目前歐洲理事會各成員國法律,僞造檔案都是犯罪行爲,需要接受刑事制裁,故此規定只是將無實體存在的電腦資料也納入“僞造文書”的文書範圍。(原文請參照《網絡犯罪公約》第七條) 。

7、 電腦詐騙:包括任何有詐騙意圖的資料輸入、更改、刪除或隱藏任何電腦資料,或干擾電腦系統的正常運作,爲個人謀取不法利益而導致他人財產損失,這是需要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爲。 (原文請參照《網絡犯罪公約》第八條) 。

8、兒童色情的犯罪:包括一切在電腦系統生產、提供、發行或傳送、取得及持有兒童的色情資料,此項規定是泛指任何利用電腦系統進行的上述兒童色情犯罪行爲。(原文請參照《網絡犯罪公約》第九條) 。

9、侵犯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行爲:此項規定包括數條保障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列爲侵犯著作權的行爲,《網絡犯罪公約》也規定這些行爲必須爲故意、大規模進行,並使用電腦系統所達成的。(原文請參照《網絡犯罪公約》第十條)。

現在網絡犯罪越來越猖獗,由於網絡平臺是虛擬的,簽訂網絡犯罪公約,也便於世界各國共同對抗網絡犯罪,維護網絡安全。針對在發生的這些網絡犯罪,還是要及時到案發地的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