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主體主要有哪些?

一、網絡侵權主體主要有哪些?

網絡侵權主體主要有哪些?

1、網絡服務提供者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網絡空間中一種全新的主體,對網絡的正常執行和健康發展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正是因爲這種不可或缺的職能,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捲入網上的各種侵權糾紛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的標準和範圍不僅直接影響版權保護的水平和質量,而且直接影響新興的網絡服務業的生存和發展,關係到互聯網能否健康發展,也關係到無數網絡用戶的利益。

2、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

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是選擇某類資訊上網供公衆訪問的人,如爲用戶發送資訊的電子佈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及聊天室經營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完全控制網頁上的資訊,公衆一般只能瀏覽或下.載而無法改變其提供的資訊。因此他們的地位類似於傳統的出版者,應爲其提供的所有資訊承擔類似於出版者的版權責任。最高院的《解釋》第5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透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爲,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 130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的時候就不構成侵權。

3、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

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內容服務以外的其他種類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如網絡基礎通訊服務者、接入服務提供者、資訊搜尋工具提供者等。他們的作用在於爲資訊的傳輸提供基礎設施和基礎的通訊服務等,以維持網絡的正常執行,支援網上的資訊傳輸。

綜合上面所說的,網絡侵權就是利用網絡的環境而發生侵犯的行爲,因網絡的侵權所存在的位置不同,一般所存在的主體也會不一樣,不僅可以透過內容來進行侵權,同樣也可以透過服務還有中介服務的方式來進行侵權,而對於被侵權者就可以讓侵權者承擔所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