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權主要保護哪些主體?

一:文字以及口述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於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佈道等。同時,還往往涉及到美術、建築以及攝影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於攝影器材,透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於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

着作權主要保護哪些主體?

二:則涉及到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音樂作品能夠演唱或演奏以旋律節奏、合聲進行組合,以樂譜或歌詞表達作者思想,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響曲、絃樂曲、爵士樂、吹打樂等;戲劇作品不是指一臺演出的完整的戲,而是指演出這臺戲的劇本;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動作設計及程序的編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來記載;依《着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透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具體表現爲車技、蹬技、手技、頂技、走索、空中飛人、民間雜耍等表現形式。

三: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記錄介質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藉助於適當的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而計算機軟件也可作爲作品受到法律保護,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爲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計算機執行的一組代碼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動轉化爲代碼化指令的一組符號化指令或符號化語句。

四: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也受到着作權法的保護,圖形作品,是指爲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同時還應注意的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於民間藝術作品世代相傳,往往透過各種形式進行表現,沒有想成固定的有形載體,同時,其原創作者更是無法追究,我國的着作權法並沒有對此進行具體的保護,而是在其授權範圍內,由國務院具體制定實施保護。

依據我國着作權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下是不受着作權法的保護:思想;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實用功能;實施以及對事實無獨創性的彙編;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官方正式檔案;競技體育活動中的比賽規則等;有領域的作品,例如通用表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