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二者的差異

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二者的差異

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都是以營利爲目的,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關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區別的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

賭博罪的特徵:主體是一般主體,對於聚衆賭博的,只有組織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爲賭博罪的犯罪主體,其他參加人不能構成本罪。對於以“賭博爲業”的要求是反覆參與賭博從而形成一種習癖的人才能成爲賭博罪的主體。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風尚和社會的管理秩序。

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要具有營利的目的,也就是說行爲聚衆賭博或者說一貫參加賭博的行爲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需要注意的是:以營利爲目的不一定是要以贏得錢財爲前提,只要是爲了獲取錢財,即使沒有贏得錢財甚至是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爲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其次是抽頭餘利收取回扣或者介紹費而聚衆賭博的就是以賭博所得作爲收穫收入或者主要來源的都可以認定爲以營利爲目的。以營利爲目的的有無決定了行爲人是否構成賭博罪。也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

客觀方面:賭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行爲人只要構成以上條件或者之一就能構成賭博罪 。

開設賭場罪:指行爲人以營利爲目的,營業性的爲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爲。

主體是一般主體,客體、主觀方面與賭博罪是一樣的,客觀方面表現爲開設進行賭博的場所的行爲。開設賭場的方式:(1)以營利爲目的、以行爲人爲中心,在行爲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用具提供賭博,讓他人賭博的,場所的公開與否不影響犯罪構成。(2)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三人以上的,量刑上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