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泄露內幕資訊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泄露內幕資訊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泄露內幕資訊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泄露內幕資訊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資訊,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資訊、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二、本罪與泄露國家祕密罪的界限

1、在主觀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爲人往往在主觀上還具有謀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損失的犯罪目的,後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2、在主體方面,前者包括內幕人員和非內幕人員,並不一定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在犯罪對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內幕資訊,具體範圍由法律和行政法規來確定,並非都屬於國家祕密的範疇,後者侵犯的是國家祕密,具體包括國防、外交、立法、司法、財政、經濟、科技等方面不應公開的事項,也包括一切未經決定或雖經決定而尚未公開的國家事項,以及一切有關國家的檔案、電報、函件、資料、統計、機構、編制、倉庫等。顯然,前者的範圍要小,機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觀方面,前者是指違反有關證券、期貨法規,行爲人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泄露內幕資訊的行爲,後者指行爲人違反國家祕密法規,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的行爲。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泄露國家祕密罪的具體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泄露內幕資訊造成了其它人員的權利侵害的,是需要追究嚴重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