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錢受不受法律保護是什麼意思?

非法集資的錢受不受法律保護是什麼意思?

實施非法集資行爲,與正常的商事行爲一樣,都是爲了賺取經濟權益而實施的行爲,但是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非法集資的錢受不受法律保護,因他人實施非法集資行爲,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可以請求得到司法救濟。

一、非法集資的錢受不受法律保護是什麼意思?

參與非法集資上當受騙的羣衆,眼看着自己辛辛苦苦攢下的血汗錢“打了水漂”,情緒難免激動,有的甚至失去理智到政府部門集體上訪,要求政府代償。這種訴求是站不住腳的,依據國務院第247號令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簡單說,就是參與非法集資“責任自負、風險自擔、法律不保護、政府不代償”。

法律領域有行政法、刑法等國家強制力調整的公法範圍,也有私法範圍。公法範圍裏,當事人雙方關係不平等,往往體現在管理與被管理;而私法領域內,講究的是當事人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講究的是在相應範圍內高度自治、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實施完全自主的行爲。羣衆參與非法集資被騙,就屬於私法調整的空間。

在非法集資被騙案中,參與人沒有受到行政機關的強迫,集資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參與非法集資者對當前的經濟形勢應該有自己的判斷與瞭解,想一想自己要集資的經濟主體是否有實力來實現高於承諾利息的高利潤;也應該意識到,天上不會掉餡餅,當一個經濟主體走到高利吸收資金的地步,往往已經面臨着資金鍊隨時可能斷裂的危機。參與非法集資者作爲完全行爲能力人,自然應當明白,自己行爲導致的後果與政府沒有關聯,如今完全應該由自己與對方當事人按相關規定承擔。

法律領域還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權利與義務對待原則,就是獲得多大的利益,就承擔多大的義務。羣衆參與的非法集資案中,政府機關並沒有從中取得任何利益、權利,所以政府機關也沒有代償義務。簡而言之,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參與非法集資受騙的羣衆,要透過正常渠道,依法表達自己的訴求,維護自身的權益。反之,若上訪者不能依法、逐級、有序上訪,不僅給解決問題造成障礙,還可能觸犯法律受到處罰。

新的《信訪條例》施行。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爲名藉機斂財的;(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爲。

目前,我市有關部門正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類案件,最大限度挽回羣衆損失。希望參與非法集資的受騙羣衆,保持理智、平和,透過正規渠道合法反應訴求,勿因衝動採取過激行爲而承擔法律後果。

二、非法集資受害人怎麼辦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着一旦社會公衆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這些錢財在被追回後,首先要按照一定規定規則沒償還給被害主體,然後若還有剩餘,則需要上交國庫,但是就實際情況而言,非法集資的錢即使被追回來,也不能保證被害人的權益能得到保障,故而對於公民個人而言,罪需要做的是防止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