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都有什麼類型的?

一、集合犯都有什麼類型的?

集合犯都有什麼類型的?

(一)營利犯。

即以營利爲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爲,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

(二)常業犯。

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爲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爲。

(三)慣犯。

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爲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爲。

二、集合犯和連續犯有什麼區別?

其一,集合犯是刑法規定同種的數行爲爲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連續犯,連續實施的同種數行爲均獨立構成犯罪,是數罪而只是作爲一罪處理,所以是處斷的一罪。

其二,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爲與行爲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而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表現爲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爲與行爲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三、集合犯與吸收犯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爲,必須是法律性質相同的數個犯罪行爲;而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爲,必須是不同的犯罪行爲。

第二,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不存在吸收關係,而是數行爲在總體上被法律評價爲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吸收犯的數個行爲均獨立構成犯罪,存在着一行爲吸收其他行爲的吸收關係,數行爲本質是數罪只因吸收關係而作爲一罪處理,即成立吸收行爲一罪,所以是處斷的一罪。

集合犯包括了三種類型,但是集合犯與連續犯;吸收犯有一定的區別。比如說在時間上集合犯和吸收犯是沒有時間的要求,但是連續犯必須要求在時間上的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