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猥褻兒童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生活中的好多犯罪活動的犯罪對象都是我國的未成年人,比如說拐賣未成年人。近年來,各地猥褻兒童案件頻發,給兒童的健康成長帶來了無法磨滅的傷害。更爲嚴重的就是由於大多數兒童對此沒有認識,導致很難發現行爲人的這種罪行。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爲大家介紹一下猥褻兒童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猥褻兒童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爲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爲。

由此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建議凡具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三)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依照上述規定,也就是說,行爲人只有在“聚衆或者在公衆場所當衆”猥褻兒童時纔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猥褻罪的構成要件

1、客觀方面。

(1)行爲對象必須是己滿14週歲的婦女,強制猥褻男子以及猥褻兒童的,不成立本罪。行爲人故意殺害被害婦女後,再針對屍體實施猥褻、侮辱行爲的,不得認定爲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而應認定爲故意殺人罪與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

(2)必須實施了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爲。

首先,猥褻行爲具有質的規定性。猥褻婦女是指針對婦女實施的,傷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侵害婦女的性的決定權,違反性行爲秩序的行爲。“針對婦女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是直接對婦女實施猥褻行爲,或者迫使婦女容忍行爲人或第三人對之實施猥褻行爲;二是迫使婦女對行爲人或者第三者實施猥褻行爲;三是強迫婦女自行實施猥褻行爲;四是強迫婦女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爲。

其次,猥褻行爲與侮辱行爲具有同一性。侮辱行爲並不是獨立於猥褻行爲之外的一種行爲。

再次,猥褻行爲具有相對性。在不同的猥褻罪中,猥褻行爲的範圍並不相同。例如,強制猥褻婦女與猥褻幼女的行爲,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爲。但是,猥褻幼男的行爲則包括性交行爲,即已滿16週歲的婦女與幼男發生性交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最後,猥褻行爲還具有變易性。

(3)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

2、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婦女可成爲強制猥褻婦女罪的主體。

(2)丈夫可成爲強制猥褻妻子的主體。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部分行爲,仍應認定爲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場所強行扒光妻子衣褲的,仍應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因爲即使在具有夫妻關係的前提下,這種可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目睹的行爲,明顯傷害了其妻子的性的羞恥心。公然強姦妻子的,也可以認定爲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非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行爲,則不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因爲在具有夫妻關係這種特殊場合,丈夫的行爲是否傷害了妻子的性的羞恥心,主要取決於是否公然這一因素,而不是認爲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公然爲前提。

3、主觀上具有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

根據刑法第23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視爲一個行爲觸犯了兩個罪名,即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想像競合犯。

(1)不管是否聚衆或者是否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只要造成婦女死亡的,就應認定爲故意傷害罪,適用故意傷害致死的法定刑。

(2)非聚衆並且在非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婦女重傷的,由於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法定刑重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基本法定刑,理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婦女重傷的,仍認定爲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或猥褻兒童罪,因爲該罪的加重法定刑重於故意重傷的法定刑。

我國規定,猥褻兒童的量刑基礎在5年以上。不過,對於社會各界最重要的就是,能夠給兒童一個正確的性知識教育,讓她們遇到這種行爲的時候,能夠及時的告訴老師、告訴家長,這樣才能將犯罪行爲人捉拿歸案,讓這些人受到應有的懲罰。